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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9, 2024 22:18:26 GMT -5
围内的针对自己身体的行为(即,虽然涉及完整性永久下降但针对健康问题的行为)不能被替代,也不能被授予通过代表。这样,它是该人的具体同意,并且可以自由撤销,因此其撤销不会产生责任。 简而言之,身体是人类的生物结构,决定着其物理物质的存在。主体拥有个人权利,有一个可以直接或经同意决定做什么的身体,甚至有可能进行间接或强加的身体干预行为。 一个人可以渴望拥有更好的身体,或者利用它来造福他人,但是,作为人格的生理基础,它在尊严的核心框架内受到保护,而尊严本身就是被赋予的,因此,身体的权利也受到保护。人体的自由处置行为是指我们有权以我们认为最好的方式对待我们的身体,只要它不违反公共秩序规则、良好习惯或意味着诚信和健康的下降。 第 59 条规定,医疗行为和健康研究必须获得知情同意。这是患者在收到清晰、准确和充分的信息后发表的意愿声明。可以理解的是,本部分没有提供有关”和“g”小节的内容,如第三节中 阿塞拜疆电话号码列表 所规定:“未经个人自由和知情同意,任何人不得接受临床或外科检查或治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宪法第十九条 事实上,在隐私和私人领域的进步使人类自由的定义以及保留和保证个人道德自主权的原则面临风险的世界中,《国家宪法》第 19 条所表述的原则具有不可否认的相关性。 。不能以任何理由对任何个人施加某种行动,在没有有害行为的情况下,不可能强迫他们做他们不想做的事情,更不用说在他们的身体受到威胁的情况下。 这一一般原则决定了其不可侵犯性的保证,因此,它是反对任何陌生人的,无论是个人还是公职人员,因为自由是区分人与其他生物的最高价值,通过个人实现来实现,并且该主题实现了他的愿望和人生计划。人体作为一个躯体单位,是人的大陆,是构成人的外在元素,这就是为什么它在尊严方面需要特殊的法律制度。 当自由和正直在单一行为中结合在一起,并且以身体为对象时,法律必须以明确而精确的规范来行事,以响应自决,这通过深思熟虑我们自己想要的命运的能力来表达。身体、肉体领域的权利,以及其他人必须尊重这一权利的义务。 鉴于此,自由处置人体行为的权利被视为一项允许实现人的生命项目的权利,其中包括与任何其他入侵一样,愿意或不接种针对 COVID-19 的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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